政府公告
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《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(试行)》的通知
卫办医政发〔2009〕3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
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,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,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我部组织制定了《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现印发给你们。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《指南》要求,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和管理,不断提高病理诊断水平。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《指南》要求的医院,要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,增加人员,配置设备,改善条件,健全制度,严格管理,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病理科。
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
新闻摘自于中国卫生部办公厅
附:
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(试行).pdf